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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长寿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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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长寿,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2002)川刑复字第59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长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8月30日、2008年2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3月、2012年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长寿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寿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长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长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