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义贤,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7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核字第3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义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9月3日、2001年11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5月、2009年5月、2011年6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义贤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义贤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0.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义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义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