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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西刑一终字第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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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西安市阎良区西飞一小教师。2012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某,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阎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宣判后,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宝玲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错误,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斌审判员:尤德民代理审判员:李欣烨

书记员:张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