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维龙张某龙,男,1989年7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本市阳光丽人KTV员工,家住本市陈仓区千渭光芒村****。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辩护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金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维龙张某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维龙张某龙申请司法鉴定,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韩宏哲人民陪审员:何祥人民陪审员:王芳霞
书记员:韦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