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灵兵。2004年11月8日因赌博被罚款3000元,2008年6月20日、2009年9月30日、2011年11月28日先后因赌博被分别罚款500元。2012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在临海市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1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临海市看守所于2013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灵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灵兵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7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灵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灵兵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