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顶,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鹿邑县翡翠明珠KTV经理,住鹿邑县城关镇红星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于2013年4月2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大勇,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时敬钊(别名时方方),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鹿邑县翡翠明珠KTV大堂经理,住鹿邑县城关镇新通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史振宇,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x,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鹿邑县翡翠明珠KTV服务员,住鹿邑县涡北镇五门行政村后完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正义,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君明,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鹿邑县翡翠明珠KTV服务员,住鹿,住鹿邑县城关镇红星街**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抓获,于2013年5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21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尚守运,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及辩护人张大勇、史振宇、李正义、尚守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丁顶辩称:高占营和高海滨喝多了,把店里面的玻璃打碎了,态度很蛮横,我听见有人骂时敬钊,就出去看,服务员都过去了,我到跟前时,高占营就骂了我一句,并推了我一下,然后有人把我拉开了,他还一直骂我,我就过去用拳头打了他左面部了,当时没有把他打倒,高海滨过来就跺了我一脚,把我跺开了,然后很多人开始打他们,有七八个人参与打了,高占营倒地以后,我踢了他肩膀一脚,又踢了一脚没有踢住他。没有想到他能伤那么严重。没有见有人拿东西。我认罪伏法,对被害人表示歉意,我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请求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张大勇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对认定被告人丁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有异议,丁顶只是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丁顶不是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被害人高占营的重伤不是被告人丁顶直接形成的,丁顶第一拳打在被告人左面颊部,并未将其打倒,被害人倒地后,丁顶站在高占营的腰腿部位,跺了两脚,丁顶没有殴打被害人头部,其重伤不是丁顶形成的。3.被害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被害人酒后以KTV没有陪唱小姐为由砸碎玻璃,态度蛮横、行为粗野、恶语伤人,用手指着丁顶进行辱骂,正是这种行为致使在场的被告人忍无可忍,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的言行是造成本次案件的最直接原因。4.被告人丁顶积极赔偿被害人105万元,巨额赔偿赢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5.被告人丁顶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无违法违纪记录,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丁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时敬钊辩称:服务员王x告诉我高海滨把一楼上二楼的走廊处的玻璃踢烂了,我与高海滨理论玻璃赔偿的事,他们就是不愿意赔偿。我看见丁顶和高占营发生了冲突,高海滨要打丁顶,我就把高海滨弄倒了,跺了高海滨两脚。我认罪,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史振宇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激情犯罪,不是有预谋、组织的犯罪,相对于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明显区别的,应当予以区分。2.被告人时敬钊在本案中系从犯,不应认定为主犯,时敬钊没有组织他人殴打被告人高占营,自己也没有殴打高占营,只是殴打了高海滨。3.被告人时敬钊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酒后弄碎翡翠明珠的玻璃,期间一直辱骂被告人时敬钊,因拒不赔偿最后酿成打架,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时敬钊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105万元,被害人已经与被告人达成了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时敬钊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王x辩称:我在前厅上班,看见有一个强壮的男子跺玻璃了,就报告给时敬钊,他们两个就拉拉扯扯出去了,我看见他们在大厅外边吵的厉害,丁顶和一个女的跑出去劝架,有个人推时敬钊一下,然后看见丁顶打了有个人头部了,另一个人把丁顶跺一边去了,服务员都下去跺这两个人,我跺了那个弄烂玻璃那个人后背上了,又打身上一拳。我认罪伏法,对认定主犯有异议,我只是在那上班,我实际现年16岁,户籍是18岁。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辩护人李正义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x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具有重大故意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依法认定为从犯为宜;3.被告人王x系未成年人犯罪,在报户口时怕计划生育多罚款,误报大2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给予被害人足额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高度谅解,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王x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杜君明辩称:我在三楼听见玻璃碎的声音,我就跑到一楼,看见走廊的玻璃碎了,时敬钊和一个人在说赔偿玻璃的事,时敬钊推两个人往大门外边走,其中一人一直在骂,丁顶和一个女的问怎么回事,有人就把那个女的推倒了,还一直骂,丁顶就上去打了那人的左脸颊了,那人没有被打倒,另外一个人就跺了丁顶一脚,时敬钊从后面抱住他了,然后我们就开始对这两个人拳打脚踢,我上去打的时候,他们两个都已经倒下了,我只是踢了一脚,踢了时敬钊搂的那个人腿部了。我认罪伏法,对被害人表示歉意,请求给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尚守运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无端找事且不听劝解,拒绝赔偿所引发;2.本案后果与被告人杜君明的行为无关,杜君明没有致伤被害人的行为,杜君明只是被动参与本案,其只是歌厅的服务员,其到现场也是在场观望,没有参加争吵、打斗,杜君明是从犯。3.杜君明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并促使其家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高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悔罪表现积极,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杜君明是复员军人,正在等待安排工作,建议法庭对本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被告人杜君明作出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15时许,被害人高占营、高海滨在翡翠明珠KTV唱歌时,以没有陪唱小姐为由将歌厅内的玻璃踢碎,被告人时敬钊因此与其二人发生口角,互相推搡至大门外,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伙同完颜刘权、魏松松(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将高占营头部、高海滨背部、手背等处打伤,经鉴定,高占营的伤情属重伤,高海滨的伤情属轻微伤。现已民事赔偿10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丁顶的供述,今年3月24日那天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和我女朋友薛青青及他的家人在翡翠明珠一楼的总统亭唱歌,我嫌里面人多,出来透透气,发现有两个喝多酒的人从楼下来了,把俺店里一楼的玻璃踢烂了,俺店里的值班经理时方方和他们理论,让他们赔偿,他们不赔,还骂骂咧咧的,我看到了,当时我也没吭声。时经理把他们弄到店外面去说了,他们两个就在店门口骂,说他们在鹿邑砸烂东西还没人敢让包哩,骂的很难听,时经理就一直给他们说好话,但他们仍是骂,并且其中的一个人还去推时经理,我看不上去了,就出去给他们说:“你们弄烂东西了,你们得赔。”他们其中的一个瘦点的就骂我:“妈了个X,你是谁也”。我还继续说好话,给他们说有事说事,别骂人,但他们继续骂我,还推搡我。然后我照头给那个瘦点的一拳,把他打倒了,他倒地我又朝他身上踢了两脚,然后我们店里的几个服务员也过去对他们两个拳打脚踢,把他们两个都打倒了。2.被告人时敬钊的陈述,今年3月24日下午2、3点钟左右,高海滨和他的堂兄弟带着5、6个朋友到我们翡翠明珠唱歌,他们要陪唱小姐,过去几个陪唱小姐后发现是高海滨他们就走了。于是高海滨就骂骂咧咧的,走到一楼拐角处把墙上的玻璃踢烂了。我过去让他赔偿,老板给我约定的店里东西被毁人家不赔我得赔。但高海滨他们不仅不赔偿,还在我们歌厅大骂。当时我们歌厅老板丁顶也在旁边站着,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高海滨的那个堂兄弟就和丁顶吵了起来,丁顶一拳就把高海滨的那个堂兄弟打倒在地了,我也从身后把高海滨拽倒了,跺他腰上两脚。这时候丁红艳、许晨光、魏松松、完颜刘权、王x、杜君明等人就上来对高海滨他们兄弟两个拳打脚踢。我把高海滨拽倒后跺了他两脚。丁顶先打高占营一拳,后来用脚跺的。3.被告人王x的供述,2013年3月24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和许晨光、王亚豪、杜君明在一楼站门岗,听到店里一声响,我们四个人走到楼梯间看到玻璃碎了,有个人在旁边依着栏杆站着,时经理和那个客人吵,让他赔玻璃,那个客人不赔。时经理说:“你不能走。”那个人说:“你看着我走。”说完那个人和他的朋友就往外走。时经理也跟着出去了,他们几个就在那儿争吵,那两个人骂的狠难听,丁总出去后他们还骂,还拉拉扯扯哩,我看到丁总往其中一个人脸上打了一拳,我围上去就打了一拳。参与的有时敬钊、完刘权、魏松松。丁顶把瘦点的打倒,时敬钊把胖的勒倒,我们几个服务员拳打脚跺,当时打的很乱,具体咋打的我说不上来。丁总往店里给我们几个服务员喊,叫里面的服务员都下来,我理解就是丁总让我们给他帮忙打架。4.被告人杜君明的供述,2013年3月24日那天下午大概2点多钟,到俺店内来的有7、8个人,他们开始在一楼唱歌,后来不知道为啥,有两个喝醉酒的人,他们把我们歌厅一楼到二楼墙上的玻璃踢烂了,俺大堂经理时方方不让他们走,让他们赔,他们不赔,他们还在歌厅门口骂。俺老板丁总出来劝说,他们骂了丁总,并推搡丁总,丁总可能是受不了了,就一拳把那个低点的男子打倒了,时经理把另一个男的拽倒了,我就朝那两个男的踢了一脚。具体踢住谁了不知道。参与的有丁顶、时方方、王x、完刘权、丁姨。魏松松等人,都是拳打脚踢,很乱,具体咋打的我说不清,反正这些人都打了。是大堂经理喊楼上的服务员都下来。5.同案犯完颜刘权的供述,那天下午大概2点钟左右,我当时在歌厅二楼值班,二楼777房间来了几个客人,他们要求要陪唱小姐,当时可能是小姐没来还是咋回事,他们在上楼时把一楼到二楼楼拐角的墙上的玻璃踢烂了,时经理让他们赔偿,他们不赔,还骂人。后来俺老板丁总在和他们理论时发生了争执,丁总就把他们其中的一个人打倒了,时经理也把另外一个男子按倒了,然后站在附近的晨光、王x、魏松松、丁会计等人就过去了,围着那两个人打。参与打架的还有杜君明。我朝那两人打了两拳,又踢了一脚。6.同案犯魏松松的供述,2013年3月24日那天下午大概3点多钟,因为到俺店内的两个人唱歌的醉酒客人把俺店内一楼的玻璃弄烂了,俺店内的大堂经理时经理让他们赔偿,这两个醉酒的客人就骂时经理,还不同意赔偿,后来俺店内的老板丁总过来了,他们又骂丁总,骂的可难听。我们丁总就打了他们其中的一个人,把那个人打倒在地上了,于是我们几个服务员一窝蜂似地都围上去了,对那两个人又踢又跺哩。参与的有王x、王亚豪、晨光、杜君明、完刘权和我,具体咋打的我不知道。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高占营陈述,记不清是哪一天了,我和我弟弟高海滨吃过中午饭去鹿邑县翡翠明珠去唱歌,之后的事情因为我头部受伤了,现在都想不起来了。我对于对方的民事赔偿没有异议,没有别的要求了。2.被害人高海滨(高松宝)的陈述,昨天两点钟左右,我和我堂哥高占营等8个人吃过饭去翡翠明珠KTV去唱歌,当时把我们安排在一楼,我们又换了二楼777房间,后来我与我堂哥高占营一起去前台要陪唱的,上楼后大堂经理说我们把玻璃打碎了,让我们赔钱,因为玻璃不是我和我堂哥打碎的,我俩就不赔钱,我俩下到一楼大厅时,大堂经理和两个女的拦住我俩不让往外走,从外面来了10来个人拿着甩棍,我堂哥和他们说了几句,他们就用甩棍和拳脚打我俩,把我俩打昏了。我醒了以后,我看见我堂哥还在地上躺着。他们用棍打了我的头部、脖子,用拳脚打了我的背部和肚子,打我堂哥是先用拳头和甩棍和拳头朝头上打的,打倒以后又用脚朝头上、身上跺的。三、证人证言1.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中午,我和高占营、高松宝等人去翡翠明珠歌厅唱歌,因为我们要的陪唱没有去,我和高占营、高松宝就下楼去看看,我在他们俩后面,当我走到一楼拐角处跟上他们的时候,他们俩正在和经理说话,因为他们俩打碎歌厅内的玻璃了,经理不让走,高占营、高松宝非要走,走到门口的时候,经理对店里喊了一声:出来人,别让他们走。然后出来十来个人,有男有女,(其中有二、三个带有甩棍)过来朝高占营、高松宝身上就打,把他们俩打倒以后,还继续朝他们头上打。我赶紧打了110、120,这些人打一会就跑KTV里面去了。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我在歌厅负责公关,负责联系陪唱的。下午3点钟左右,歌厅前台打电话叫陪唱的,我就带陪唱的女孩过来。我到歌厅门口,发现俺歌厅的老板丁顶正在和两个醉酒的客人打架,时经理在劝架,当时我看到有一个醉酒的客人已经被打倒在地上了。我看到这种情况,反正也陪唱不成了,就走了。3.证人丁xx证言证实,歌厅有客人需要陪唱,我就和姗姗、艺蒙到歌厅,当时客人在777房间,我们三个人进屋看到是五六个人,其中有两个人喝多了,他俩经常来这唱歌,因为我们知道他俩好反,我们就不同意给他们陪唱,我们就上四楼看电视了,我们听到楼下有吵架的声音,往下看到那两个醉酒的客人在下面同别人打架哩,歌厅的经理时方方在中间劝架,对方是谁没有看到。4.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我在翡翠明珠上早班,下午14点半以后,有个客人把店内一楼楼梯口的玻璃弄烂了,经理时方方给那个客人要赔偿费,但是客人不愿意给。有三个客人就和时经理在翡翠明珠大门口处吵开了。后来丁总也和弄烂玻璃的客人吵起来了,中间客人先动手了,当时上班的服务员出去了,我和徐晨光给拿了一根橡胶棒,看人多就又放在总统套房隔壁了。当我们再出去时,那三个客人就和翡翠明珠的员工打起来了,我跑到打架现场,那两个客人都已经倒在地上了,我看到时方方、王x、魏松松、完刘权、金振、徐晨光这些人都用脚朝这两个人身上跺。5.证人马x的证言证实,没有看见打架的过程。从监控录像看到高海滨的朋友指着丁顶,好像在骂他,后来丁顶就过来一拳打在高海滨的朋友脸上了,高海滨去跺丁顶一脚,时方方就上去从后面搂住高海滨把高海滨放倒了,当时高海滨的朋友还没有倒地,随后我看到常凯他们就围上去了,这些人都厮打开了,到后来高海滨及他的朋友都被打倒在地了。6.证人金x的证言证实,我正站在门口里面迎宾,听到店里砰的一声,像是玻璃碎的声音,我看见一楼楼梯口有一个男的是777的客人像是喝了酒,一楼楼梯口处有一块玻璃碎了。大概过了有二三分钟777房间的男客人和另外几个人一块走出店门口站在门口说话,随后时方方经理就去找他们要客人弄碎玻璃的赔偿金去了,他们双方当时吵了起来,我们店里也出去了好几个人,外面围了好多人,只听到777房间那个喝酒的男的在骂,我在外面有四五分钟时间就回到门口里面了。过了二三分钟我们的人就散了,我没有参与打架。7.证人许xx的证言证实,下午二点钟左右,来了7个男的,他们一开始在一楼666房间,后来又换到了777房间,他们来时已经喝过酒了,他们要陪唱的,来了陪唱的,因为他们喝了酒对陪唱不十分尊重,陪唱的走了。他们要在找陪唱的,前台让他们稍等一会,他们不耐烦了,上一楼时就把一楼第三个台阶左手边的玻璃打碎了,我发现后就报告给了时方方经理,时经理找他们交涉赔钱的事,他们当时态度满不在乎的样子,又下去要陪唱了,就没有再回到二楼。后来,有半个小时以后,我下楼时才知道出事了。8.证人赵xx(高xx之妻)证言证实,在鹿邑县翡翠明珠门口,我到现场一看,高占营已经躺在地上,双手在地上乱挠,已经发不出声音了,当时地上并没有大面积的出血。高占营头部有高肿状态,左面部皮肤破了有少量出血,右面部有一点带状瘀伤。我还看到高海滨和时方方正在撕扯,高海滨的衣服烂了。120的救护车过来,就把高占营拉到鹿邑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了。四、法医鉴定意见书: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是被害人高占营伤情为重伤;高松宝的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概况。六、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时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经过。七、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丁顶于2013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杜君明于2013年5月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抓获。3.调解协议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害人高占营、高松宝与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等八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等八人赔偿高占营、高松宝人民币105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丁顶等八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撤回对被告人丁顶等八人的控告。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君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的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查,被害人高海滨、高占营酒后到翡翠明珠KTV唱歌时,以没有陪唱小姐为由将KTV内的玻璃踢碎,被告人时敬钊得知后找高海滨要赔偿款,因此发生了口角和推搡。在翡翠明珠KTV门外僵持中,被告人丁顶又与被害人发生言语冲突和撕扯,在吵骂、指责时,被告人丁顶一拳打在被害人高占营面部,高海滨在上前踢打丁顶时被时敬钊拽倒。随后,被告人王x、杜君明和同案犯魏松松、完颜刘权、许晨光、丁红艳上前对二被害人进行短时间踢跺。被告人丁顶、时敬钊是翡翠明珠KTV经理和大堂经理,在本案发生纠纷前期是被告人时敬钊找被害人交涉赔偿玻璃事宜,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和推搡,交涉赔偿未果时,被告人丁顶与二被害人发生冲突,丁顶与时敬钊率先动手,并叫KTV服务员下楼参与。综合被告人丁顶、时敬钊所处的地位和本案的实际参加程度,应认定被告人丁顶和被告人时敬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系主犯应予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杜君明的身份均为翡翠明珠KTV服务员,被害人踢碎翡翠明珠的玻璃与二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在丁顶、时敬钊二人动手后,同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短时间踢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具体给被害人造成何种伤害,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的作用为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为主犯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王x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杜君明为从犯,公诉机关与辩护人的意见一致。关于被告人丁顶提出高占营和高海滨酒后打碎翡翠明珠KTV玻璃,态度蛮横,在一直骂他和时敬钊的情况下,才打了高占营的面部一拳。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害人无端找事,且不听劝阻、拒绝赔偿,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被害人恶语伤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是造成本案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经查,被害人酒后到翡翠明珠KTV唱歌,打碎翡翠明珠KTV玻璃,被告人时敬钊与其交涉赔偿事宜,被害人拒不赔偿,引起与丁顶等人的纠纷,引发了本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确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105万元,巨额赔偿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调解协议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害人高占营、高松宝与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等八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等八人赔偿高占营、高松宝人民币105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丁顶等八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撤回对被告人丁顶等八人的控告。四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提出王x的实际年龄为16岁,户籍登记年龄是18岁,原因是在报户口时怕计划生育多罚款,误报大了两岁,被告人王x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王x家人只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其父亲王东亮的情况反映及村委会干部、接生人的证言,没有经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系未成年人。因此,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提出王x系未成年人证据不足,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顶、时敬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杜君明在共同犯罪中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丁顶、时敬钊、王x、杜君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足额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被害人对各被告人均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酒后打碎玻璃的行为引发了本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时敬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杜君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波审判员:薛勇审判员:闫滨海
书记员:田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