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长征(别名谢广德、谢广征),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鹿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2013年4月2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逮捕。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长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长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谢长征到鹿邑县马铺镇谢庄行政村梁油坊村高景龙家,因询问王某骂其父亲的原因而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谢长征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王某、高景龙扎伤,经鉴定王某属重伤。现已民事赔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长征的供述,2001年的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那天是俺庄的小伟结婚回媒,我也去了马铺镇谢庄行政村梁油坊村,吃饭中间我们听到外边有人骂,当时没在意,后来我们走了,走到梁油坊村外,有人给我说后边有个女的骂俺父亲,回到家后,我越想越气,晚上我去了梁油坊高景龙家问为啥骂,我到他家后,高景龙的妻子见我就骂,到我跟前就打我,我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吓唬他们,他妻子从厨房拿把菜刀,我当时脑子一热,就用水果刀朝她身上捅了几下,捅在什么地方也不清楚,捅了几刀也不知道,当时脑子一片空白,我愣在那里,后来我从高景龙手里挣脱掉就跑了。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01年10月28日晚上,我在厨房做饭,从外边进来一个人,我一看是贾滩乡新庄的谢长征,他说我骂他爹,我骂了他一句,并说不认识他爹,也没有骂过他爹,他就打我脸上一巴掌,我还了一巴掌,后来谢长征用刀子捅了我几刀。后来谢长征就跑了。3.法医鉴定书;4.户籍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收到条等书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长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长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徐莹敏审判员:陈德星
书记员:李翠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