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9月19日,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尚
书记员:彭宗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