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辩护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许某某、辩护人苏效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龙北村附近的水泥路上,因债务纠纷与丁雪亮发生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将丁雪亮的右肩部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右肘部及右膝部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松年、许会新的证言、被害人丁雪亮的陈述、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智敏审判员:彭宗国人民陪审员:张万亮
书记员:赵卫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