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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民刑初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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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1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书记员:王利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