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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鄂连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息刑初字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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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鄂连福(曾用名鄂建福),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辩护人余德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息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鄂连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鄂连福及辩护人余德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鄂连福原在公安侦察阶段对起诉事实无异议,开庭审理中反悔,不承认踢了被害人张希久一脚。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不同于社会上的打架,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鄂连福与张仙花二人系换亲结婚,二人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张仙花回娘家息县岗李店乡张竹园村居住。2013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鄂连福到其岳父家接其妻子张仙花回家,张仙花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其岳母见状拉架亦被殴打,其岳父张希久因其岳母被打前去拉架,被告人鄂连福用脚对其岳父张希久腹部踢了一脚,致其肠穿孔并发腹膜炎。次日11时许,张希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希久系外伤致肠穿孔并发腹膜炎构成重伤,在患有重症冠心病的基础上,其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按卷宗先后顺序排列):(一)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息县公安局接到张守义报案(1393965****)立案的情况。2、立案决定书,证明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的情况。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草图照片,证明现场情况、方位。4、鉴定文书,经鉴定尸检证明张希久系外伤致肠穿孔并发腹膜炎构成重伤,在患重症冠心病的基础上其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并附有照片,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籍证明,证明鄂连福出生于1975年5月15日。6、前科证明,证实鄂连福此前未受过司法机关处罚。7、抓获证明,证实接到报案后于2013年7月1日在其家中将鄂连福抓获经过。(二)证人证言1、张守义的证言证实:听其二伯张希久的亲属说被他女婿打坏后在东岳镇卫生院死亡,后报案的情况。2、路国荣的证言证实:女婿鄂连福2013年6月30日到我家中见到俺女儿张仙花就打,我去拉架他又打我,用椅子往我身上夯,俺老伴张希久回来后去拉架,他用脚踢他,把他踢倒后说肚子疼。第二天在东岳卫生院刚上去检查就死了。3、张粉粉的证言证实:两家是换亲,昨天夜里又是俺姑夫又是俺舅到俺家里打俺姑张仙花,后又对我脸上打一拳,打俺爷爷后又去打俺姑,被俺奶拉住了,他又打俺奶,后对俺爷爷肚子处踢一脚,当时俺爷就坐地上了。4、张苏粉的证言证实:昨天夜里俺爸来俺家打俺妈,因他二人经常生气,我今年转这上学了,就在这住,我姥拉架,他又打我姥,我出去打电话要人回来后见俺姥爷手捂肚子在地上坐着说他踢我档了。他又打俺姐,俺姐拿个竹棍捣我爸,他头上冒血了,后找医生来看,我姥爷一直喊肚子痛身上冷手还发抖,想解手也解不出来,一直到今天上午才送到医院,听说死在医院里了。5、任现阳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在卫生院值班时来了一个病号,叫张希久,送医院时神志不清,说他女婿打他肚子了。我就叫他做个彩超,刚抬到彩超室就没有呼吸了,他家里人就报案了。6、路国英证言同上一块送张希久到医院。7、张仙花的证言证实:昨晚上9点多钟时,我和我母亲还有我二个侄女在屋里看电视。这时,从外边闯进一个人,进门就骂,后开始砸桌子上的东西,我一看是我爱人鄂连福,他一看见我抓着头发就用拳打我,我母亲听见从东屋里出来劝别打了,他又用拳打俺母亲,这时我侄女张粉粉来拉架,谁拉架挨打。他又拿一个竹棍对我肩膀打了两下,又用竹棍打俺侄女,被抢下竹棍后又和俺侄女对骂,后又到西屋打俺妈,直到俺舅来了后他才停手。他又把鸡蛋倒在地上,俺妈不让,他又打俺妈。我父亲看见打俺妈就去拉他,他用左脚对俺父亲肚子踹了一脚,当时踹到地上,之后说肚子疼,夜里喝了止痛药还疼。第二天到东岳卫生院检查,后听说死在医院了。8、张国生的证言证实:6月30日夜大约十点,张希久的外孙女到我家里找我说她爸躺在地上头上冒血了,让我去给她爸看看,我去看见她女婿躺在里屋里,因光线暗当时我也没给他看,站了一会就回家了,正准备睡觉时,张希久的老婆路国荣来了,说她老伴肚子疼,我就给他捡了一点药,我就睡觉了。(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013年6月30日20时许,我骑电动车到我岳父张希久家去找我老婆张仙花,俺二人生气她回娘家一个月了,我站在门口和张仙花在说话,让她回家,张仙花就骂我,我上去拽着她胳膊让她走,她不走。我外女鄂书文拿一个竹棍来打我,岳母路国荣也打我,在屋里正和俺岳母打的时候,俺岳父张希久从外面回来了,他上来也要打我,我抬起脚对他肚子上踢了一脚,将他踢倒了,力度也不大,一会我老婆舅和她堂哥过来了,就没打了。我骑电瓶车回家了,今天下午我在家里睡觉被警察抓走了。以上证据均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辩,来源合法,均为有效的证据,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连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后诱发冠心病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鄂连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鄂连福的犯罪行为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且被告人鄂连福原在公安机关侦察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开庭时拒不认罪,属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家庭矛盾引发的、与社会上其他打架应有区别、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鄂连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桂云审判员:涂道彬审判员:雷胜利

书记员:廖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