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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陈鹏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息刑初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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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鹏,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鹏鹏案发后,主动到息县公安局淮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新国

书记员:廖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