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20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认罪态度好,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书记员:樊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