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宏元,别名彭元,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通中刑一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宏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6)苏刑终字第0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1日,该院又以(2008)苏刑执字第05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0月20日,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彭宏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彭宏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宏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宏元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锡明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