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建好,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2005)连刑一初字第0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好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苏刑终字第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6月22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1日,该院又以(2008)苏刑执字第05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4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唐建好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唐建好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好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建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