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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营利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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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营利,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营利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营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营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营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营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营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蔡东普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