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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怀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永少刑初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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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怀富,又名刘天理,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怀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怀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怀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怀富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依法对被告人刘怀富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怀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书记员:周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