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志成,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6)增法刑初字第8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杨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2次嘉奖,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2013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志成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志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