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湛志光,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增法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湛志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1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1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湛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湛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湛志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6次嘉奖,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湛志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湛志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