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肰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肥东刑初字第0001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邰某,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人邰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2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华、代理检察员王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邰某与同案犯邰某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邰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正兵

书记员:郭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