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国付,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王国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国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