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海峰,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长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海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原判拘役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吴海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海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