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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利刑初字第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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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2013年2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2月26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政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林

书记员:张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