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炳生,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作出(2002)泸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3月、2008年9月、2010年10月、2012年6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炳生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炳生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86.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炳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炳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