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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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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6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处管制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04号起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下午,程甲(已判刑)叫被告人王某开车送其及王某(已判刑)到台州市××南城街道十院路89号南荣塑料厂找章某讨债。在车上,程甲提出如讨债不成,让被告人王某和王乙其一起教训章某,被告人王某和王丙表示同意。三人到南荣××厂门口后,程甲和王丁起去找章某讨债,被告人王某在车上等待。程甲和王某因讨债未果,遂将章广某某至南荣××厂门口,分别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章某,章某亦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程甲和王某。被告人王某见状,从车上下来持砍刀与程甲、王丁起追砍章某,后章某逃离。章某右胸、右臂、右大腿、右下腹等多处受伤,其中右下腹一处创口长达3.5cm,深达腹腔致小肠多处全层穿孔,该处损伤构成重伤,另有两处轻伤。程甲的损伤构成轻伤。另查明,2013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明,2012年12月15日,被害人章某对同案犯程甲、王戊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程甲、王戊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人许某、应某某、张某、程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本院(2006)黄刑初字第198号、(2013 )台黄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收条,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人结伙,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处刑罚,现又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永兴人民陪审员:颜荷芳人民陪审员:张菊芬

代理书记员:季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