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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秀英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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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放火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胡秀英,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盱刑初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秀英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2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胡秀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胡秀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秀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秀英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