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金华。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因杨金华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在对杨金华财产状况调查时发现;杨金华在与张兵签订借款协议时,用自己购买的位于铜川市王益区利群新城小区1号楼2单元21501室作为质押,并将购房合同及购房款票据原件全部交与张兵保管,借款期满后,杨金华到利群小区售楼部谎称其购房票据丢失要求补办,手续完善后即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后外出,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杨金华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3年4月17日,本院已将该案案件材料移送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铜王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