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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海鹏与被执行人耿鹏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2010)运盐执字第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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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海鹏,男,35岁,汉族,现住市凤凰小区**楼**。被执行人耿鹏,男,34岁,汉族,市建行运城分行职工。

申请执行人孙海鹏与被执行人耿鹏支付令一案,本院(2010)运盐督字第6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耿鹏账户存款一十万八千二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耿鹏价值一十万八千二百五十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安法执行员陈永峰执行员马华达

书记员: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