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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主权与杨桂兰、袁长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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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主权,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松,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海峰,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兰,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某器材门市部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长春,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洪金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主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李主权承担。

审判长:张学卿审判员:吴卫兵审判员:李敬霞

书记员:陈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