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主权,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松,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海峰,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兰,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某器材门市部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长春,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洪金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主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李主权承担。
审判长:张学卿审判员:吴卫兵审判员:李敬霞
书记员:陈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