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源租赁站。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木桥村****。负责人叶建明,男,生于1975年6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四川省渠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国,男,生于1963年3月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金源租赁站与被告李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源租赁站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李建国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源租赁站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源租赁站负担150元,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洪鲜
书记员:张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