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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开阳、付玉群与付应贤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江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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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开阳,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付玉群,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应贤,女,汉族,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应贤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应贤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付玉贤的银行存款3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勇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