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充市康利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仕琪,经理。被告易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康利达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易红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充市康利达运业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旭
书记员:舒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