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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硚口刑初字第00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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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招摇撞骗文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犯招摇撞骗、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武硚检刑诉(2013)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仕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冒充公安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曾多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简宏麟人民陪审员:唐超人民陪审员:刘霞

书记员:郭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