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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钱孟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慈执民字第47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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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担保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张一飞,委托代理人:丁洁洁。被申请人:钱孟丽,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特字第13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钱孟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拍卖裁定,拟拍卖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但由于申请人不按有关规定缴纳评估费用,致抵押物无法评估,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钱孟丽应归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借款28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7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俞朝辉助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黄强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