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勇。委托代理人王彬(受江勇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臻。
申请人江勇与被申请人王臻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江勇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勇要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勇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80元由江勇负担。
审判员:陆长平
书记员:吴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特别程序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江勇。委托代理人王彬(受江勇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臻。
申请人江勇与被申请人王臻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江勇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勇要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勇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80元由江勇负担。
审判员:陆长平
书记员:吴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