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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特别程序 · 2013

江勇、王臻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5)宜民特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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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特别程序程序担保物权纠纷文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江勇。委托代理人王彬(受江勇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臻。

申请人江勇与被申请人王臻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江勇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勇要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勇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80元由江勇负担。

审判员:陆长平

书记员:吴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