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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李二娃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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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二娃。2012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19日被撤销),2013年1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琼喜。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二娃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台黄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二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二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二娃及其辩护人徐琼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台黄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小国审判员:王学富审判员:李如省

代书记员:卢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