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宿中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1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马某某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