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强抢劫罪,张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26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丽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七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