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建。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塘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2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