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公布桑珠,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道孚县人,文盲,现在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甘中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公布桑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08年12月16日送甘孜监狱服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8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从2011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公布桑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公布桑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公布桑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九年七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