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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莫春平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3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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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莫春平,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春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4日作出(1999)川刑终字第5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8月29日送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2012年10月l7日转入我狱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2年11月10日止于2021年11月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2004)雅刑执字第1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雅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雅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雅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剥夺政治权利2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4月9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春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春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七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陈浩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吉叶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