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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睨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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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韬,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3日作出(1996)乐法刑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6年12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0日作出(1998)川法刑二减字第99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韬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6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韬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雅刑执字第199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2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雅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1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雅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25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雅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4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陈浩代理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吉叶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