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张泽雨,男,200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商城东路**院**楼附**。法定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
张泽雨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3年8月28日移送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6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