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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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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权利人张泽雨,男,200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商城东路**院**楼附**。法定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

张泽雨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3年8月28日移送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6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