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主任。被执行人:戴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闫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戴某、闫某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执申字第387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执申字第38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作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杰审判员:牛志明审判员:黄辰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