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14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唐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0)宜宾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从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的抚养费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2000元,剩余2400元部分订出计划在2013年底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0)宜宾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抚养费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审判员:陈启康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