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初甲被执行人:初乙
申请执行人初甲诉被执行人初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镇民速初字第2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镇民速初字第200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彦葆
书记员::张彤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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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初甲被执行人:初乙
申请执行人初甲诉被执行人初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镇民速初字第2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镇民速初字第200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彦葆
书记员::张彤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