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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初甲与初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镇执字第00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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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初甲被执行人:初乙

申请执行人初甲诉被执行人初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镇民速初字第2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镇民速初字第200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张彦葆

书记员::张彤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