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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志忠与王朝飞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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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志忠,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朝飞,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杨志忠与被执行人王朝飞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王朝飞在2012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杨志忠工程欠款2000元,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杨志忠工程欠款2500元,并有被告王朝飞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朝飞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杨志忠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王朝飞将执行款4525元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杨志忠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杨志忠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朝飞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