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大连冷冻机产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三里垅****。法定代表人章亮晞,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界众发果疏保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法定代表人李菊花,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凡文,男,1964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大连冷冻机产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张家界众发果疏保鲜有限公司、毛凡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界众发果疏保鲜有限公司、毛凡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大连冷冻机产品服务部工程款694530元及利息。到目前止,被执行人张家界众发果疏保鲜有限公司、毛凡文仅给付23500元后,余款至今未给付。现因被执行人张家界众发果疏保鲜有限公司、毛凡文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待被执行人张家界众发果疏保鲜有限公司的资产征收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张定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众发果疏保鲜有限公司、毛凡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大连冷冻机产品服务部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秦松标审判员:覃大树审判员:陈良升
书记员:孙才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