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红燕,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5日,新丰镇机务段宝鸡片区检修车间工人,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机务小区。被执行人温继宏,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8日宝钛集团宽厚板公司五车间工人,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钢厂家属区。
本院在执行温红燕与温继宏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红燕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905.14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980.14元。现该款项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