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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红燕与温继宏财产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003-1

(2013)金执字第0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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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红燕,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5日,新丰镇机务段宝鸡片区检修车间工人,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机务小区。被执行人温继宏,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8日宝钛集团宽厚板公司五车间工人,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钢厂家属区。

本院在执行温红燕与温继宏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红燕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905.14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980.14元。现该款项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