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玲。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赵玲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初始登记所有权证号:XX)产权办理至赵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